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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
 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80)民农字第11号 (80)财事字第79号 
 1980年3月2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三月三日登载你省严肃处理盲目调种造成金湖县、丰县严重减产事故的消息中,提到:“金湖、丰县一些社队的经济损失则由当地在社会救济款中拨钱补偿”。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救济款专款专用的原则,给维护财经纪律造成不利的后果。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民政部、财政部重新印发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抚恤、救济事业费是国家用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灾区群众、社会困难户生活困难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此项通知,已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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