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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国营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函
内务部关于国营工矿企业、机关、团体、
学校的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函
((63)内发字3号 1963年4月3日)
抚恤补助费和救济费只能用于解决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困难,不能用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因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
》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工会《关于改进福利费管理和使用通知》,在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补助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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