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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农字第830号 1957年8月28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1957年8月14日请示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国务院已于1956年7月17日以(56)国一内罗字第129号文批复司法部转发各省、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执行。批复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你们可按这个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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