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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化工部、食品工业部、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原料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内务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化工部、
 食品工业部、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烈属、
 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原料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
 ((57)内城字第162号 (57)经商刘字第235号 
 (57)商三联字第35号 (57)化部办字第28号 
 (57)中食办字第0532号 (57)局销马字
 第25/100号 (57)合办秘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工业厅(局)、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市民政局(科)、计委、供销合作社:
  目前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组织起来的生产单位中,共有282个初具规模的工厂或者合作社。其中有一部分单位,自1956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发生了原料供应不足的现象,严重的甚至断绝了原料供应,处于停工待料状态。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原料不敷供应,应该纳入计划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尚未纳入。加以某些部门没有很好支持,更加重了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原料供应上的困难。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是救济福利性的生产,它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使他们的生产停顿,则他们的生活不但完全需要政府来救济,而且可能使他们流落街头,在政治上将要产生不好影响。同时缺乏原料的生产单位多半是1950年前后组成的,几年来,这些生产单位在生产技术和设备上已具有一定基础,在创造国家财富方面也有一定的贡献,不论从哪一方面的理由来说,都不能使他们的生产停顿。为了适当的解决这个问题,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组织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计划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原料供应和产品销路,也应给予合理的统筹安排。其主要产品产量应该纳入地方工业及手工业的生产计划中,由当地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工商业部门妥善安排。
  二、对目前原料已发生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应由民政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设法帮助他们加以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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