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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民办函(1993)95号 1993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民电[1989] 149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 126号)精神,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各地除继续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外,从即日起,要建立按时报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二、三月份:一季度一报,于四月五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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