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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严格执行灾民生活救济款专款专用原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取代)

民政部关于严格执行灾民生活救济款专款专用原则的通知
 (民电(83)第183号 1983年10月29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并人民政府:
  最近,不少地方向我部询问灾民生活救济款是否可用于防汛、抗旱、交通、电讯、顶交电费等开支。为此,我们重申灾民救济款的使用范围,必须坚决按照中办发〔1983〕53号文件批转《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的精神办理。在解决灾民口粮、穿衣、住房、治病(因灾引起的)困难的前提下,可适当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灾民生活救济款用于防汛、抗旱、排涝、交通、恢复电讯、人畜饮水、顶交电费和农贷欠款等等方面的开支。请将本通知速转地、县、乡(公社),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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