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安置特等、
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12月15日 民(1985)安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置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