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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4〕19号)取代)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1985年5月31日 民(1985)安33号)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厅(85)湘民安字第13号文收悉。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含退改离)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由地方管理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标准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发给每人每月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按每人每月十七元发给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已移交地方的退休人员,由军队原移交单位负责并将五至十二月的生活补贴费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军队原移交单位联系拨给),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以后接收军队退休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费,在办理交接时,由军队按规定标准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列预算。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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