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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免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集资”办学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免征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随迁子女“集资”办学费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23日 民(1985)安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教育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步伐,现对有关他们的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随调配偶无论调到什么单位,其随迁子女在转学、入学时,一律免征“集资办学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其配偶所在地安置,其配偶又已在当地厂矿企业单位工作多年的,是否向有关厂矿企业单位征收“集资办学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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