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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基建工程兵部队随军职工退休安置问题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基建工程兵部队随军职工退休安置问题批复
 (1982年12月16日 (82)民安字第92号)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苏民发[1982]18号文收悉。经与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协商,同意你厅意见。即: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指整编时没有参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不包括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仍按国发[1978]43号文件精神和民[1982]39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接收。一九八三年底基建工程兵撤销工作基本完成后,接收工作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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