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
 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1年7月24日 (81)政干字第238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
  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三、复议调整的问题
  原定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经批准改为转业、离休、留队工作或已经病故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变化结果等)函告干部原报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同时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