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又退休问题的复函
(1962年5月24日 (62)内人工字第62号)
甘肃省民政厅:
(62)民人事字第218号函收悉。关于复员军人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原国务院人事局在(57)国人办发字第2948号函发出以后,对此问题又作了研究,曾于一九五八年九月十八日(58)国人事字第2184号函答复山西省人事监察厅:复员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再退休时,他们复员以前的军龄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并计发退休费。(57)国人办发字第2948号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与(58)国人事字第2184函的精神有出入,今后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又退休的问题,应按后一复文的精神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