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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对勤勤恳恳,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的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差的,要加强教育。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疗养院要加强同地方卫生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在医疗业务上的指导。
  第十条 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疗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附三:  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以下简称精神病院),使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得到较好地治疗,以维护社会秩序,鼓舞部队士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的对象必须是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 精神病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员疾苦,对病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对住院的病员,应采取中西医结合的综合疗法,实行开放管理,努力提高疗效;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病员自杀、伤人、逃跑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对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的病员,即应送回原居住地安置。精神病院的医生要有计划地到病员家中巡诊,以巩固疗效,减少复发率。
  第六条 对于长期住院的晚期精神蜕化、严重痴呆病人,有家可归的应送回家,由其家属照管;无家可归的,由精神病院附设工疗场所收容。
  第七条 精神病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和病区,实行主任负责制。科室和病区党支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精神病院要建立一支对病员有深厚革命感情,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职工队伍。为此,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进行经常的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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