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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
 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1982年2月1日 民(1982)优8号


  现将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和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发给你们。望你们收到以后即开始试行。试行当中有什么意见,于一九八三年第三季度内由你们汇总报部,以便修改后,作为正式办法发布实施。

附件:1.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3.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4.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附一:   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以下简称休养院),使重残废军人伤病得到治疗护理,生活得到照顾,以鼓舞部队士气,有利于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养院的接收对象必须是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人经常护理,回乡安置不便照顾的;
  3.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
  在承担上述主要任务以后,有条件的休养院,可附设疗养区,接收在乡伤口复发或患严重慢性病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来院疗养。伤病基本治愈或稳定后,即行出院。他们在院时,享受病员待遇。
  第三条 休养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休养员疾苦,对休养员负责,全心全意为休养员服务的指导思想。对休养院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改善休养员生活和文化福利设施。要千方百计办好食堂和集体福利,保证重残废军人特需用品的供应。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搞好医疗护理工作。休养院要根据休养员残病的特点,努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总结和探索重残废军人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办法,帮助休养员进行增强体质和恢复生理机能的锻炼。
  (三)加强对休养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休养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事形势和法纪教育。使他们提高觉悟,树立革命乐观主义精神,珍惜荣誉,遵守政府法纪和院内规章制度,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搞好工作人员和休养员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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