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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 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
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
  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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