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任意挖石取土、堆置垃圾废渣和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六条 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住宅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和单位的建房申请提出年度计划,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建设,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汇总提出年度计划,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领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在村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先向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要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适用、安全、卫生、美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材料供应等情况,规定住宅的准建面积标准,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等,有关建设单位事先持工程批准文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领取准建证后,方得进行建设,严禁无证建设。
 第二十一条 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在建设中,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各类公共设施,以及矿产资源、文化古迹等。
 第二十二条 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用设施,必须报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在允许的占用面积和时间内使用。造成设施破坏和受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施工的政策、法令、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