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2日)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0月29日)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经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在国务院对村镇规划范围内用地没有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时维持现状。由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村镇建设用地的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按照《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保证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建设我国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适应和促进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村镇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乡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 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村镇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逐步建设。乡镇要建成为乡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村庄要全面改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服务条件,做到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全国村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以乡(镇)为规划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和农业区划制定;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镇、村分级制定。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979年前批准设建制的镇,按《
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其他镇和村,按1982年颁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执行,可以由粗到细,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