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了认真执行《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搞好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公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对政企一时难以分开,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可暂予登记,但应限制实行政企分开;对行政性的公司,不予登记。
二、 成立跨省的地区性公司,由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报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成立省以下的地区性公司,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三、 全国性专业公司及经营国际航线和省际航线业务的民用航空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航线业务的民用航空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四、 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时,需凭具批准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全国性公司的《营业证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的书面通知。
五、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和外商独资经营公司的申请登记程序,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六、 企业、各部门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开办的联营、合营公司,如属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应予登记。
七、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个体经营者、合作经营组织联营、合营的公司,应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