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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 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
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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