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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一)所需资金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解决。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除险保安和新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按受益面积合理负担,国家根据工程规模和群众负担的能力,给以适当补助。地方掌握的农田水利费要切实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二)所需劳力,特别是维修、配套和更新改造工程所需劳力,应按受益面积由受益单位或个人出工。为了避免群众负担过重,各县可以限定每个劳力每年负担劳动累积用工的数量。
  (三)所需物资、设备,各地应按现行管理体制,列入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四、合理规定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要划定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报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有害工程的活动。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应有一定的工程保护范围,由乡、村自行划定。
 五、 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二)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 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 。
  (三)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
  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 、 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
  (四)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五)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六、 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农田水利的管理,主要在于县、区、乡的专管机构和村的群众管水组织。要教育管水人员勇于负责,敢于对破坏水利设施的现象作斗争。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挑选热爱水利工作的职工充实水利基层机构,不要把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变成安排老弱病残的地方。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水利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 对基层水利职工的福利待遇方面的实际困难,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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