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兴修的大量农田水利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宝贵财富,也是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应该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能放松管理,任其遭受破坏。请各地根据水电部的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这件事,切实把农田水利设施管好用好。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 群众和水利工作者的艰苦奋斗,取得了重大成就。已建的大量工程设施,为抗御水旱灾害,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农田灌溉面积减少的趋势,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一年净减少七百三十一万亩。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放松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很差;更新改造工作跟不上,很多工程设施超龄服役,带病运行;人为破坏十分严重,一些地方修路、开矿、办厂等不惜损坏水利设施,少数不法分子也趁机盗窃、损坏水利设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建设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政策性较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和效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需要补修的工程设施,要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及时组织群众修复完善。
二、 健全区乡水利管理组织,落实和完善农田水利管理责任制。对不同规模的工程,在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由区乡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负责组织承包, 可以包给农户、水利专业户、联户、小组或联合体经营管理,也可以以工程或村为单位,设立灌溉服务中心统一经营管理。 可以综合承包, 也可以单项承包,承包一定要有合同,明确责、权、利,承包期可适当长些,要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质量差、效益不大、一时无人承包的工程,以及暂时不用的排灌机具,应妥善保管维护。对国家管理的工程,可以由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承包。管理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责任制,也可以实行分项目、多层次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将职工的经济收入和工程的安全、效益、多种经营成果挂起钩来。
三、 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资金、物资和劳力,要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