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工资改革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增设“502工资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2.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合理化建议和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3.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 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 和应由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3)应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应在销售费用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 销售 ━━ 产品销售 (销售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并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上述分录用红字。上交税利下降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