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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一、 为了促进国营农垦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各类国营农垦企业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的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盈利较大的,或兴办的工商业利润在“补农”以后仍有较大盈余的,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
  (二)国营橡胶农场、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其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
  (三)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或扶持。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 各类农垦企业的上交财政利润或财政补贴包干指标应参照企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的平均盈亏水平,并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遭灾遗留问题的情况核定。为了调动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上述包干指标(包括递增上交利润指标或递减亏损补贴指标)可以一定五年不变。
 四、 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指标或财政补贴指标,先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到同级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各个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在核定企业包干指标时,可留一定的机动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在保证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可能可作为周转金用于扶持条件困难的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开支。机动数及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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