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文件
((85)机技字127号)
印发《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公司),原部属企业,本部各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学校:
现将《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促进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对外交流,确保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是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工业职工,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保护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秘密不受损失,坚决同失密、泄密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应该保密的事项,必须确保秘密,对于可以出口或控制出口(包括参观、技术交流等)的秘密技术,要做到以秘密技术换取相应的秘密技术,或者要对方承担一定的物质保证条件,做出不泄密、不扩散的承诺;对内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看成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在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提下,适时地、充分地进行交流和推广,主动、积极地提供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允许借口保密搞技术封锁。但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的义务。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提供给全行业使用,不许保密。
第四条 凡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以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事项,均属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提供的大型、关键、成套设备;
(2)创造发明或可能成为创造发明的事项或阶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
(3)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改、环保、安装、勘测中的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技术诀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