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
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批复
(1985年9月3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32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法院共同研究,我们认为,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这里讲的“外国人”,是指外国的自然人。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因此侵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不属涉外案件。除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均应由县(市区)一级人民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