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新棉花上市起,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同农民签定棉花定购合同。对合同内的棉花,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加强对棉花加价款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价的范围、比例和幅度
1.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 , 按规定实行比例计价,其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的部分,其加价款由地方负担。
2.下列棉花不属于加价范围:合同外农民出售、企业议购的棉花、外地购进或调入的棉花、收购锯齿棉的衣分亏损补贴和级外棉。企业完不成国家下达的棉花定购计划时,不得以议购棉、外地调入棉以及其他棉花顶抵。
3.国家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北方棉区“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70%按超购加价收购;南方棉区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即6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40%按超购加价收购。
4.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30%,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自行提高。
5.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每担为一百四十五元八角,北方棉区加价为三十元六角二分, 牌价、 加价的结合价为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南方棉区加价为十七元五角,牌价、加价的结合价为一百六十三元三角(四川省每担牌价一百四十九元三角,加价十七元九角二份,结合价为一百六十七元二角二分。新疆按当地价格计算结合价)。其他等级的棉花分别在各级的皮辊棉收购牌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加价比例计算加价金额和结算价。
二、 棉花加价款的管理和结算
1.棉花加价款仍实行预拨办法,但由退财政收入改列预算支出,从一九八五年棉花生产年度起,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花合同定购计划和当年棉花收购进度,分季(月)将棉花加价款预拨给商业部,再由商业部棉麻局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司,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2.棉花加价款继续实行决算审批制度。自一九八五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单位每月逐级报送《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表格附后)由各省、 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