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文件
((85)机技字108号)
印发《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农机、仪表)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公司),本部各专业局:
遵照国发〔1984〕114号文件精神,和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为四化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任务,结合目前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厅(局)座谈征求意见,制订了《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作为我部《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希即按照执行。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
件: 关于机械工业新产品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产品技术鉴定是新产品试制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验证、评议产品设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的重要步骤,是考核新产品是否试制成功的重要措施。新产品在完成样机检测试验或工业性运行考验合格的基础上,应认真进行技术鉴定。新产品鉴定合格,且鉴定时指出的、必须改进的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后,才能转入小批试制或正式投产。为使新产品鉴定工作真正起到验证、考核新产品的作用。经研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新产品鉴定分级进行
根据新产品试制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按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分为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委托的地、市机械局、公司)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企业三级鉴定。
(一)部级鉴定。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中,需要与使用部门共同鉴定,或试制中涉及行业、地区较多,或技术新颖复杂的重大成套设备和大型关键产品,由部各专业局负责组织鉴定并颁发技术证书。
个别特殊重大新产品,由部申请国家科委等组织鉴定。
(二)地方机械工业主管厅局鉴定。全国首次研制的新产品中,非部鉴定的其它重要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或委托地市机械局、公司组织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颁发技术鉴定书,并抄报部有关专业局备案。
(三)企业鉴定。全国新产品中,非部、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的新产品,由企业负责组织鉴定。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企业必须由技术副厂长(总工程师)会同质量检查部门负责人,邀请主要用户或同行专家,认真组织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有关资料及技术鉴定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