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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物价检查所要依靠城镇街道和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街道居民和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还要采取其他形式,依靠人民群众监督物价.
 第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等方面的代表检查物价,物价检查所要积极支持、协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严肃处理他们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物价检查所对于模范遵守物价政策、 纪律和检举揭发、 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坚持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物价检查所对逾期不交非法收入和罚款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和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对违纪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的,物价检查所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第十条 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案件,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处理不服的,允许向原处理单位或上级物价检查所申诉,受理部门对申诉的案件要认真复议.处理无误的要坚持,处理不当的要予以改正.下级物价检查所对上级物价检查所的复议决定,要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案件,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立案. 根据检查和揭发材料,构成违纪案件的,应予立案,并指定专人办理.(二)调查.由专人进行调查和复查,取得查证材料,写出调查报告.(三)处理. 在查清事实取得足够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结案.案件处理结束,
要及时结案, 并建立完整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检查所都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如岗位责任制、 工作人员守则、检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财务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处理违纪案件程序和立案建档制度等,并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所应及时掌握主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并逐步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政策以及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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