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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
 离休、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1984年5月18日 民(1984)优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
  各地在贯彻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过程中,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能否享受与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的相同待遇,以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通知: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和生活困难等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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