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
离休、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1984年5月18日 民(1984)优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
各地在贯彻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过程中,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能否享受与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的相同待遇,以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通知: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和生活困难等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