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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1983年9月9日 民(1983)优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
  据不少地方报告和来信来访反映:有些地区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包干使用,超过的自理。这样做,不利于伤病较多的残废军人的伤、病治疗。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对这部分人,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请各地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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