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为下肢切除的二等
甲级革命残废人员配置手摇三轮车问题的复函
(1982年4月26日 (82)民优字第38号)
云南省民政厅: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82)云民优字第14号函收悉。关于为下肢切除的二等甲级革命残废人员配置手摇三轮车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对其中膝关节以上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腿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手摇三轮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五十岁以上的腿被截肢的二等甲级革命残废人员,是否配置手摇三轮车,由你省自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