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
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复函
(1982年3月10日 (82)民优字第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最近,你省沁水县一些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来京上访反映:他们原来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自一九七九年享受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定期补助后,改发在职残废金,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要求继续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经研究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有过较大的贡献,他们大都年岁老了,其中是残废军人的也为数不多,为了让这些退伍红军老战士愉快度过晚年,在物质照顾上应当从优。因此,对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除了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定期补助外,还应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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