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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
 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复函
 (1982年3月10日 (82)民优字第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最近,你省沁水县一些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来京上访反映:他们原来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自一九七九年享受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定期补助后,改发在职残废金,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要求继续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待遇。经研究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有过较大的贡献,他们大都年岁老了,其中是残废军人的也为数不多,为了让这些退伍红军老战士愉快度过晚年,在物质照顾上应当从优。因此,对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除了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定期补助外,还应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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