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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
 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1979年4月17日 民发(1979)23号
 (79)劳总薪字第24号 (79)财事字第85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和关心老干部的政策,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上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报我们备案。
  二、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并从今年一月起执行。其具体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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