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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民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法制建设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区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法规体系,到1990年基本做到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
  (一)拟于1990年以前上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四个法和二个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
  2.中国残疾人法
  3.社会救济法
  4.自然灾害救助法
  5.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二)拟于1990年以前上报国务院审议批准十个法规: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关于修订建市标准的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
  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组织管理条例
  6.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试行办法
  7.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8.乡镇福利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9.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10.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三)拟于1990年以前由民政部审批颁布十个规章;
  1.殡葬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2.全国假肢工厂管理办法
  3.安置农场管理办法
  4.假肢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5.自然灾害救济款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6.敬老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7.报灾、计灾、查灾办法
  8.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9.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10.民政会计制度
  二、加快民政法制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领导,充实法学人才。法制建设是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司局应有一位司局长专门负责。政研室应配备懂法的干部,业务司局要组织立法人员学习法学理论,提高法学素质。
  (二)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搞好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每个法规起草以前,都要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把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三)加快地方民政法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宪法、法律和全国性的民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或实施细则。当制定某个全国性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制定或试行地方性法规,为制定全国性法规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三至五年地方性法制建设规划,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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