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民政部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审计规定》和《民政部单位财会工作审计合规标准》的通知

  (一)有下属单位的和财务收支额较大的部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应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
  (二)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驻民政部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民政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
  1、贯彻审计法规,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家资产、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务收支的审计期一般为每季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必要时可随时审计。
  3、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4、办理审计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职权:
  1、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按时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检查帐簿、凭证、报表、资金和财产。
  2、参加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
  3、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索取证明材料,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4、向本单位领导及下属单位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改进和解决意见。审计终了应写出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主管人员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同时,抄送驻部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和违纪问题提出的关于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或主管人员执行,同时抄报驻部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要求改变处理决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必须依照执行。
  (七)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有关审计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支持审计工作,共同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资财。为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对拒绝、阻挠、刁难和破坏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驻部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适用于划归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的单位,划归其他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按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