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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按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抗震加固统计综合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工程建设要尽量避开高烈度区和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在建、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建筑和安装)、监理、质检、验收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抗震规范、规定和标准,搞好工程建设监理和质检,确保工程质量,把好工程设防关,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六、位于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单位要加强震情监测,经常保持救灾设施(通讯、备用电源、抢修器材和设备、消防器具、救护设施、内外交通等)处于完备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七、制定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的震时应急措施,组织模拟训练和演习。制定关键要害岗位人员的震时操作要领和防震应急措施。制定和实施危险品管理规定。
  八、宣传普及地震、防震、抗震、抢险、救灾和救护、疏散等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和家属的震时应变能力和自防自救本领。同时控制舆论、平息谣传。
  九、指定职工及家属的避震场地、合理疏散路线和顺利疏散措施。
  十、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物质储备,制定震时物资储备、调配和运输方案。
  十一、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研究,解决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抗震防灾的技术难题。
  十二、筹措抗震防灾专项资金。
  十三、要求和动员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积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类保险。
  十四、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的标准,检查落实情况,强化措施。
  第十二条 震时紧急抢险救灾工作主要有:
  一、地震发生后,抗震防灾体系中的各级领导及人员应立即自动到岗,实施指挥和救灾工作。
  二、检查、抢修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内外、上下主要通讯联络的畅通。
  三、及时实施震时安全生产和安全停机预案,以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控制其蔓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和器材物资供应等应急对策。组织抢建临时抗震用房,尽快使受灾人员有安全的临时生活场所,保证人身安全,恢复和维持好生产和生活秩序,做好生活救济和医疗防疫工作。
  五、采取预防余震的紧急措施,在地震部门解除较强余震的预报之前,应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对妨碍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的关键设施以及可能扩大灾情、造成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采取果断而有效的措施,进行抢修和排险,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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