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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发电厂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二条 发电厂职工在工作时要说话和气,讲卫生,有道德,待人礼貌,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忠诚老实。
  第十三条 发电厂值班人员着装应规范整齐,符合安全要求,并佩戴岗位标志。
  第十四条 值班监盘要做到位置适中,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记录准确、真实、清洁、工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检修和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发电厂职工要努力学习文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厂区环境

  第十七条 发电厂厂区道路、场地应整齐、清洁、无痰迹、无垃圾、无杂物、无不规则临建。不随便堆放物资器材。厂内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八条 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沟道盖板齐全完整,下水道无堵塞,电缆沟内整齐无积水。路灯、交通标志牌完好规范。
  第十九条 厂区绿化面积达宜绿化面积的85%以上,绿化区整齐、养护良好。
  第二十条 厂区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得随意书写标语、广告,不得乱涂乱画,屋面墙壁不漏水,厂房、室内、墙壁清洁、无污迹、无明显积灰和珠网,门窗及玻璃齐全洁净。
  第二十一条 厂区厕所清洁、无明显异味,水箱、自来水龙头等无漏水。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不得停放自行车,厂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整齐排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厂区不得放养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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