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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

  第77条 火电厂应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促进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发展,不断降低能耗。
  第78条 能源部、网省局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长期完不成节能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79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80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和颁发“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200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须完成节约四亿吨标煤的任务。因此,全社会都应把节能降耗当作战略任务来完成,能源行业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能耗大户,因此,节能降耗担负的责任尤为重大,其中火力发电又是节约能源的重点。制定和颁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火电厂加强节能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项工作中有依据,有标准,能顺利完成各自的节能降耗的任务,以保证总目标的完成。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火电厂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1.1990年3月节能司组织了一批专家在望亭电厂现场撰写初稿;
  2.1990年2季节能司邀请了网局及一些重点火电厂节能专职人员进行了初审修改;
  3.1990年6月将初审修改稿发至网、省局征求意见。
  4.约30多个网、省局的意见(包括火电厂意见)返回后节能司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5.1990年10~11月苏州召开了“火电厂管理工作现场会”,会上岳鹿群副司长介绍了讨论稿,代表们在讨论中又发表修改意见,会签中各司局还补充了意见,颁发稿是吸收了所有意见后最后的定稿。
  主要内容共十章,包括:
  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制;
  设立节能工程师的职务及其岗位责任的规定;
  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基础管理、运行、检修、试验及燃料管理)。
  节能技术改造。
  经济调度和节水工作。
  培训和奖惩。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比1979年原水电部颁发的《电网与火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的内容更丰富,它总结吸收了各局及许多火电厂的好的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的经验。成为火电厂节能降耗工作应遵循的规定和依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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