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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超指令性计划自销电价的通知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超指令性计划自销电价的通知
 (1990年1月11日 能源经(1990)820号)


  原水电部、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超指令性计划发电量1%部分可以加价自销,“自销电价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以不超过现行电价的50%为宜”。由于“现行电价”含义不够明确,在实际自销电价执行中,各地作法不一。为了便于加强对自销电价的管理与监督,特作以下规定。
  一、“现行电价”是指电网平均售电单价(含煤、运加价实行的用电加价)。
  二、为便于超产自销电价的计算与执行,自销电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销电价=〔上年电网平均售电单价+(当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执行标准-上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执行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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