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企业(发供电)
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990年7月14日 能源电(1990)640号)
为了推动大中型电力企业(发供电)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争创部质量管理奖,特制订《能源部电力企业(发供电)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附件1),现颁发试行。
各企业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自查认为具备部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的,并经网、省局同意,可申报部质量管理奖。
1990年的申报工作,请有关企业于8月10日前将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2)一式四份报部,其中一份报部电力司,一份报部科技司,两份报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
附1: 能源部电力企业(发供电)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管理奖称号;或已获地(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并为省先进企业。
2.连续两年未发生特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及设备重大责任事故。
二、评审条件
1.质量成效
1.1 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水平。
两年内实现4个百日无事故周期。服从电网调度,保证电能质量。发电厂,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达102%,非计划停运次数定额完成率≤60%,供电煤耗定额完成率≤100,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达107%。
电业局,电压合格率达90%以上,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达99.6%以上,线损率降低系数0.007,职工人数降低率9%。
1.2 在保证电能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经济效益三年内逐年有进步。
1.3 高质量地为用户服务,满意率高,享有很好声誉。设置了用户服务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制度和档案。坚持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积极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
2.质量意识与质量体制
2.1 企业领导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思想,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