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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指定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各网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局的电力试验研究所和电力调试研究所接受各该级质量监督中心站布置的任务或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四)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五)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六)对各地区申报的优质工程、优质施工项目签署意见。
  第十条 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任务:
  (一)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能源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站;
  (四)参与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五)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参加机组整套启动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总体质量作出评价意见;
  (七)对本地区申报的优质工程、优质施工项目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
  (一)质量监督站受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行使质量监督权力,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参与对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参与施工图审查,参与主要设备的开箱检查;
  (四)参加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协调建设、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间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负任务其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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