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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第二十条 发给获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七、项目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可向有关方面提出,超过二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最后裁决。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有关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证据确凿,对已获奖励的项目经新闻出版署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奖状、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如须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
  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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