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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5)获奖项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发布,二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在项目中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   7   5   3   2
  主要完成单位  4   4   2   2
  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奖状和个人证书及奖金。
  第十七条 荣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奖金分配

  第十八条 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奖金分配方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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