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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失效]

  十一、航行签派员执照,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本人应声明作废,呈报补发。
  十二、申请办理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交付手续费。
  十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取得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附件二:《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附件三:《航行签派员执照审查报告表》
  附件四:《航行签派员考试成绩表》
  附件五:《航行签派员执照式样》
  附件六:《航行签派员的体检标准》

附件一:
    取得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
  (1)熟知国家规定的航空法规和空中规则;
  (2)熟知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熟知有关机场的使用细则和航行工作程序;
  (4)熟知有关机场、航路的通信导航设备的性能及通信使用规定;
  (5)了解一般飞行原理,熟知本公司使用机型的性能数据和应用图表;
  (6)具有一定的领航知识和航图知识,了解掌握航行通告的格式和使用;
  (7)具有一定的气象知识,了解各系统天气特性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以上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工作良好;
  (2)在最近三年内从事航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飞行(驾驶、领航、通信)工作一年以上,工作良好;
  (3)上述第(1)类人员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有执照航行签派员监督下,独立进行航行签派工作三个月以上;上述第(2)类人员在持有执照航行签派员监督下,独立进行航行签派工作六个月以上。
  (三)技能
  (1)能正确选择可使用机场和航路,会航图作业和各种领航计算以及确定油量;
  (2)会使用飞行手册中的有关图表,进行飞机的起飞、着陆性能分析;
  (3)会计算有关机型的商务载重、续航时间和备用油量;
  (4)会编制、申报、实施飞行计划;
  (5)会计算有关机型的载重平衡并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正确的载重平衡要求;
  (6)会使用有关机场和航路的通信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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