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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失效]

  四、申请人必须经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民航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者,方可发给执照。
  五、航行签派员执照是持有人执行航空公司航行签派任务的合格证书(执照式样见附件四)航行签派人员在未取得执照前,不能单独在该岗位上执行任务。
  六、航行签派员执照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如考核不合格者,由检查员提出报告,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暂停其执照。
  七、执照持有人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时,不得执行值班任务,此时应由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治疗,如经医治仍不能符合规定标准时,该卫生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视情建议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七条中的“暂停”修改为“收留”、“吊销”修改为“收回”。
  八、执照持有人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给予暂停或吊销执照之处分。暂停、吊销执照之处分应分别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民航当局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执照者,应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吊销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八、执照持有人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收留或收回执照。收留、收回执照应分别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民航当局主管部门批准。被收留执照者,应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收回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
  九、持照人离职超过半年以上,应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执照自然中断后如要恢复,应经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如不能恢复执照,应由地区执照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民航当局主管部门审批。
  十、持照人调离签派工作岗位,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人超过规定年令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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