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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失效]

  (2)在完成实习的基础上,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即可授予雷达管制员执照;
  (3)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的雷达引导工作、最少要有200次以上的经验,其中最少50次是在本场雷达引导,工作良好,经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其执照;
  (4)进近(监视)、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相互调换工作岗位,应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相应的雷达管制员执照;
  (5)雷达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在该地持照雷达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一段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附件二:
取得航行调度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熟悉并会熟练应用)
  (1)国家规定的有关空中规则;
  (2)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作程序,无线电联络术语及电报拍发规程;
  (4)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工作原理、作用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5)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有关机型);
  (6)领航学:地标和无线电领航的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7)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意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气象系统及气象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8)航站或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组织程序;
  (9)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及其职能;
  (10)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和保障工作程序;
  (11)各类紧急服务程序。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成绩良好;
  (2)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照航行调度员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并成绩良好。
  (三)技能:
  (1)各种领航计算;
  (2)天气实况观测,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3)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4)各类航行电报的编发;
  (5)熟练的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6)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7)飞行四个阶段中调度员的实际工作,飞行场地的布置,机型、场地、航线的性能分析;
  (8)制定飞行计划;
  (9)各类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10)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11)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所有航行调度员,除应具备上述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具备下列补充内容:
  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航行规则和程序;
  (2)航站范围或半径50公里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3)负责放飞的有关航线的地形、气象特点、通信、导航设施的布局、性能、工作状况;
  (4)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5)航站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其飞行程序;
  (6)航站范围内各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7)航站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8)在国际机场调度室工作者,掌握本专业英语,能受理外航的飞行申请工作并介绍航行服务程序等。
  2.技能:
  (1)持有地区管理局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的人员,在当地持照调度员的监督下,工作一定时间,经过考核合格可授予航站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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