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七条和附件七中的“暂停”修改为“收留”、“吊销”修改为“收回”。
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给予暂停或吊销执照之处分。暂停执照者,应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吊销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收留或收回执照。被收留执照者,就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收回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九、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执照式样见附件八),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本人应声明作废,呈报补发。
十、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交付手续费。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一:
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熟悉并会熟练应用)
(1)国家规定的空中规则;
(2)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作程序,无线电联络术语和工作程序;
(4)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5)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6)领航学:地标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7)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意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天气形势,各种天气系统及天气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8)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基本知识和使用程序。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工作良好;
(2)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有执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三个月以上而且工作良好。
(三)技能:
(1)各种领航计算;
(2)天气实况视测;
(3)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使用;
(4)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5)各类航P^L噻报的编发;
(6)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7)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8)能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并胜任陆空英语通话(仅限国际机场和负责国际航线指挥的各管制室的管制员);
(9)飞行四个阶段中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实施操作及各类工作程序的执行,飞行场地的布置等。
所有空中交通管制员除具备上述各点要求外,按不同岗位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补充内容:
机场塔台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航行规则和程序;
(2)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明显障碍物的方位、距离、标高及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3)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导航设施的类别、方位、距离及呼号、频率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