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一、随身携带民航局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主动配合航空医师进行出勤前体检,如实反映身体状况。
  三、在饮用含酒精饮料8小时之内,或正处于酒精及其他对飞行有不利影响的药物作用下不能参加飞行。
  四、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查供氧设备和使用氧气。
  五、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防止空腹或饱腹飞行。
  六、飞行前要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
  第二十条 机长应了解本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情况不适宜飞行时,应向航空医师和值班领导报告,及时作出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飞行签派机构应对出勤机组人员的《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进行查验,认定有效后方可放飞。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计划部门应科学地制定飞行计划,合理安排航班,严格遵守民航局关于飞行人员年度、月份和昼夜飞行时间限制及通用航空各种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实施运输飞行时,航空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航空医师体验航线飞行,参加新开机场、新辟航线的试航飞行,了解该航线飞行特点和起降机场的卫生保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为正、副驾驶员配备不同餐食;如配同种餐食,要求正、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以防同时发生食物中毒而危及飞行安全。
  三、对驻国外空勤人员集中的地方,应根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饮食卫生及疫情等情况,制定落实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可派航空医师巡回检查。
  四、按民航局有关标准及时补充或更换班机上的常备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第二十四条 机场应为过往机组提供专门的饮食、休息场所。候机室应设有医务室,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过往机组进行健康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空勤人员驻国外期间,为消除时差影响,应根据自身反应和适应规律,安排好休息。机长应管理好机组人员的饮食、作息和体育锻炼。
  第二十六条 乘机旅客应无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与健康的疾病。重伤、病患者如需乘坐民用航空器,应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可乘机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隐瞒病情者后果自负。旅客在候机期间发病,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其及时诊治;旅客在空中发病,乘务员应立即报告机长,并提供可能的医疗服务。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公司和使用单位对作业基地的卫生保障,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用航空作业基地平面布局、饮食、住宿条件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根据作业基地条件,制订与其相适应的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或援救组织建立联系。
  三、组织实施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时,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配备防护用品。要求机组和地面工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随时清除散落的化学制剂;按规定做好化学制剂的运输和存放。
  对作业区范围内居民进行安全防护宣传,在药剂喷撒(洒)地区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畜通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