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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21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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