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Ⅱ类运行要求有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包括跑道边灯、道中线灯、入口灯、接地区灯和跑道标志。
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五十三条 根据飞表操纵系统的种类(如“故障—性能下降”FAIL-
PASSIVE系统)的要求和驾驶员监视自动着陆系统或驾驶员操纵任务的要求,应规定一个低于30米的决断高,以利于证实自动着陆系统的工作,Ⅲ类运行所要求的能见度范围从ⅢA的RVR不小于200米至ⅢC的RVR小于50米。
第五十四条 在确定Ⅲ类运行的决断高时,应考虑精密航段的障碍物环境,必须能使飞机用自动飞行操纵系统与ILS耦合在不依靠目视地面的情况下安全飞至接地区,并能在接地前的任何高度进行复飞。
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系统的Ⅲ类运行,由于该系统的特性保证着陆拉平,而且因开始复飞的高度降低,复飞的高度损失较小,因此,用于Ⅱ类运行确定决断高的高度损失不适用于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系统的Ⅲ类运行,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FAIL-PASSIVE)系统则不能保证着陆拉平,在确定决断高所用的高度损失仍应使用Ⅱ类运行的高度损失。
第五十五条 有决断高的Ⅲ类运行,一般使用决断高15米和相应的跑道视程(见附录一表—7),其目的是驾驶员在这个最低高度必须保证飞机正确地飞至跑道,并证实具有适当的目视参考以控制飞机滑跑。
第五十六条 在Ⅲ类运行的整个进近过程应使用自动飞行至少到达接地,对于“故障—工作”的ⅢA类运行要求的跑道视程是用于确定最初滑跑有足够的目视参考;对于“故障——性能下降”的ⅢA(FAIL-PASSIVE CAT ⅢA)的跑道视程是为了提供必要的目视参考,使驾驶员确定飞机处于能成功地在接地区着陆的位置上,如果用目视参考人工操纵飞机滑跑,则要求跑道视程约为200米,实际数字决定于驾驶员的眼高和跑道灯。
第五十七条 在制定Ⅲ类运行最低标准时,“故障—工作”的飞行操纵系统能保证在Ⅲ类运行状态不可能因为系统发生故障再回复到驾驶员手操纵飞机,如果用“故障—性能下降”飞行操纵系统,在确定最低标准时,必须考虑驾驶员用手操纵继续安全着陆或进行复飞的能力,除非在设备故障后要求强制复飞必须考虑确定一个RVR数值,能使驾驶员判断有充分的目视参考用于手操纵拉平。自动系统的可靠性有一个最低水平,设备经常发生故障超过这个可靠性水平,则飞机仅能达到Ⅱ类运行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为Ⅲ类运行规定最低标准是否需要用目视参考或决断高表示,决定于自动系统的可靠程度,如果需要这种最低标准,则必须考虑要求的目视段(沿跑道中线灯看到的地面长度)(见附录二),以及驾驶员的视野和自动系统发生故障的概率。对于一个可靠的“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系统的进近着陆,其最低标准为决断高15米和跑道视程300米。
第五十九条 Ⅲ类运行要求具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以及跑道边灯,中线灯,入口灯和接地区灯。实施Ⅲ类运行的跑道要求装设三个透射仪(位于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三个位置)ⅢA类运行的RVR最低标准由接地区(TDZ)和中部(MID)两个位置的RVR数值所控制,而停止端RVR提供驾驶员参考;ⅢB类运行的RVR最低标准则以接地区(TDZ)和中部(MID)和停止端(STOPEND)三个位置的RVR数值为控制RVR。
第七节 夜间飞行最低标准
第六十条 在夜间实施非精密进近的跑道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中线标志,除非该跑道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以保证安全飞越障碍物,否则,应在距跑道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内的障碍物上装设障碍灯。
当进近灯工作时,非精密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不变;如果进近灯不工作或无进近灯时,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
第六十一条 在夜间实施目视盘旋飞行的机场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中线标志,并且在规定的盘旋区内的超高障碍物要有障碍灯。在距跑道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的障碍物也应有障碍灯,否则跑道应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目视盘旋最低标准日夜相同,但不得低于夜间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六十二条 Ⅰ类精密进近必须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跑道灯和跑道标志,在距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的障碍物必须有障碍灯,否则跑道应装有目视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航道指示器(PAPI)。
在高强度Ⅰ类精密进近灯工作时,着陆最低标准日夜相同,如进近灯不工作则能见度或跑道视程增加400米。
第八节 备降机场最低标准
第六十三条 在签派放行指定为备降的机场,使用的备降最低标准为:
具有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180米,能见度3.2公里;具有非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240米,能见度3.2公里。
但对于具有两种导航设施能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机场,只要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在到达备降机场时天气条件允许直线仪表进近,则可允许使用两种进近程序中较低的着陆最低标准的MDH或DH增加60米为云高,能见度增加0.8公里,或云高120米/能见度1.6公里,以较高值为准。
第六十四条 备降机场最低标准是选择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当飞机到达备降机场实施仪表进近时,仍执行为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